第 1 條 適用範圍
我們提供的所有交貨均完全依照以下列示之條款進行。除非我們以書面方式予以承認,否則客戶提出的任何不同條件對我們均不具有約束力。
我們的條款亦適用於今後向客戶的交貨,即使我們未在每一單個交易中隨附條款。只要客戶在首次或其他任一交貨時有機會知悉本條款,即屬充分。
與本條款有異之約定,須以書面形式為之方為生效。
銷售、交貨及付款條件
第 1 條 適用範圍
我們提供的所有交貨均完全依照以下列示之條款進行。除非我們以書面方式予以承認,否則客戶提出的任何不同條件對我們均不具有約束力。
我們的條款亦適用於今後向客戶的交貨,即使我們未在每一單個交易中隨附條款。只要客戶在首次或其他任一交貨時有機會知悉本條款,即屬充分。
與本條款有異之約定,須以書面形式為之方為生效。
§ 2 價格、貴金屬交付、付款
我們所標示的價格僅適用於單筆訂單。追加訂購視為新的訂單。
價格不含運輸費、郵資、包裝費、保險費及其他附帶費用。增值稅將依照法定稅率另行計算並開立發票。
發票將於出貨時開立。
我們的價格依照原物料市場各別交易所的即時行情而定,並以下訂當日有效之價格為準。
若在訂單執行前發生我們無法事先預見的工資或材料成本上漲情形,我們保留在不計入額外利潤的前提下,對價格作出相應調整的權利。
我們可以將已訂購商品的完成時間,取決於客戶事先交付所需貴金屬數量而定。貴金屬的交付僅在客戶自行承擔費用與風險的情況下進行。自本公司人員接收該交付之時起,貴金屬即轉為本公司所有,並在金屬帳戶上記入客戶名下。若交付遲延,客戶有義務賠償本公司因此產生的任何損失,特別是如稅務機關不將該加工交易視為承攬服務,而對其進行補稅時,客戶須負擔可能產生的補稅金額。
我們有權要求比基準利率高出 8 個百分點的到期利息。
除非客戶的反請求權已由我方就其事由與金額加以無爭議承認,或已經具備法律上的確定效力,否則客戶不得因任何反請求權而拒絕履行其義務、暫時保留其給付,或以該等反請求權主張抵銷。
在締結合約後,如因拒付匯票抗辯或強制執行措施等情形導致客戶資產狀況發生重大惡化時,在不影響我們其他一切權利的前提下,我們有權採取以下措施。此外,只要客戶就其全部債務(無抗辯之主債權)中至少 25% 已逾期超過 30 天未付款,我們即有權依第 2 條第 9 款第 2 項行使提前到期之權利。
在我們尚未履行交付義務的範圍內,如客戶未能在我們所設定的合理期限內提供足夠的擔保或履行其對價,我們有權就相關合約解除契約。
在我們已經履行供貨義務的範圍內,我們可以立即將由此產生的、原本尚未到期的債權,包括已交付匯票或支票所對應的債權,視為即期到期並予以請求支付。
第 3 條 交貨
在發生不可抗力、非可歸責之營運中斷、事後發生之罷工、合法封鎖以及非可歸責之材料交貨延誤時,交貨期限將作合理延長。若延誤持續超過三個月,雙方均有權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下解除契約。
我們有權在合理範圍內進行部分交貨。
若本公司履行延遲,且客戶設定之6週寬限期無效屆滿,則客戶得解除契約。因遲延及/或因遲延導致不履行所生之客戶損害賠償請求權,僅依本條款第9條之規定為準。
第 4 條 危險負擔
商品之運送費用由客戶負擔。運送過程中之滅失風險由本公司承擔。退貨(包含鑑賞選擇寄送)時,必須使用與原始出貨相同的寄送方式。如退貨寄送方式與原出貨方式不符,則不論何種情況,商品滅失或損壞之風險一概由客戶承擔。鑑賞選擇寄送之退回,亦僅在商品於鑑賞期限屆滿前寄回時方屬受保。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依買方指定之收件人為收貨對象時,以及免運費之交貨情形。
§ 5 選項
若商品係以供挑選之方式交付,則如我們未於隨同挑選提供之備註中所載期限內收回該商品,即視為收受人已將該商品作為可購買之固定商品承受。
在此選購期限內,選購商品由本公司承保;期限屆滿後,一切風險,包括無過失滅失之風險,概由收件人承擔。
第 1 條第 1 款同樣適用於試選商品。
若收件人在選擇單所載期限屆滿之前,已將選擇供貨作為展覽品使用、納入旅途庫存,或於營業時間以外未置於保險箱中保管,則一切風險均由客戶承擔,包括無過失滅失之風險在內。鑑於此,收件人有義務確保該等貨品享有完整之保險保障,並於此預先不可撤銷地將其對保險公司的請求權轉讓予我方。我方於此接受該轉讓。§ 7 第 8 款之解除規定準用適用。收件人並承諾,如貨品發生滅失,將立即通知我方。
第 4 條之規定同樣適用於為保險保障而進行的挑選退貨。
§ 6 保固
顯見瑕疵最遲須於貨物收貨後 5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通知,否則客戶之保固權利即告排除。依《德國商法典》第 377 條規定之商業檢查及通知瑕疵義務不受本條款影響。
若客戶提出之瑕疵主張經證實有據,本公司首先有權進行修補或提供替換商品。若於合理期限內修補或替換未能成功,客戶得要求減少購買價格,或依其選擇請求解除契約。
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瑕疵而生者予以排除,但若係因我們對特定性質作出保證則不在此限;然而在此情況下,若該保證並未涵蓋進一步損害之風險,則僅限於對交付標的物本身之直接損害。在其他情況下,我們就瑕疵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無論其法律依據為何,均僅依第 9 條之規定負責。
第7條 所有權保留
所有交付之商品,在我們就與客戶商業往來所產生的全部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均為本公司之所有(保留所有權之商品)。將個別債權納入往來帳戶或進行結算並獲其承認,並不消滅本保留所有權之約定。若因客戶支付購買價款之相關安排,而產生本公司對票據負有票據責任之情形,則在客戶作為付款人兌付該票據之前,保留所有權不因而消滅。若以匯票或支票付款,僅在票據兌現後,方視為債務清償完成。
若買方將保留所有權之商品加工為新的動產,則該新製成之物視為為我方製造,該新物之所有權歸屬於我方。 如與非客戶所有之貨物一併加工,我方依加工時保留所有權商品之價值與其他貨物價值的比例,取得該新物之共有權。 若依德國民法典第947條、第948條之規定,保留所有權之商品與非客戶所有之貨物發生連結、混合或摻合,則我方依法律規定取得相應比例之共有權。若客戶因此取得單獨所有權,則客戶於此即向我方移轉共有權,其比例依連結、混合或摻合時保留所有權商品之價值與其他貨物之價值比例計算。 在上述情形下,對於屬於我方所有或共有之物(同樣視為保留所有權之商品),客戶應無償代為保管。
若客戶將保留所有權之商品單獨或與不屬於我們之其他商品一併轉售,客戶於此即將其因該轉售所產生之債權,按保留所有權商品之價值金額,連同一切從權及優先受償順位,不可撤銷地轉讓予我們。我們在此接受該等轉讓。若被轉售之商品屬於我們的共同共有,則該債權讓與之範圍,延伸至相當於我們於該共同共有中所占持分價值之金額。
客戶有權在正常、妥善的營業過程中加工並轉售保留所有權的貨物。對於其他處分行為,特別是質押和以所有權移轉作為擔保,客戶無權為之。若客戶發生付款遲延,我們有權揭露債權讓與,並向第三人要求向我們付款。客戶應依我們要求,提供一切為主張該等債權所必需的文件與資訊。
在客戶發生付款遲延以及《第 2 條第 8 款》所列的其他情形時,客戶對保留所有權貨物的轉售與加工權利,以及其就轉讓債權所享有的授權即行消滅;此規定同樣適用於匯票及支票遭拒付之情形。在此情況下,我方有權要求交還保留所有權貨物,而無須因此解除合約,除非《分期付款法》適用。
若客戶的保留所有權貨物遭到查封或扣押,客戶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我們,並提供進行干預所需的相關文件。
客戶有義務自費為所有保留所有權之商品投保,並為我方利益就該等商品就任何滅失及任何損壞提供足額保險。客戶在此即將因該等保險所產生、有關保留所有權商品的一切保險請求權讓與我方;我方在此接受該讓與。客戶並有義務於發生損害時立即通知我方。
若我們所取得之擔保價值超出債權金額逾 10%,我們有義務依自行選擇將擔保返還或予以解除。
若第三方即將對保留所有權的商品進行查封時,客戶有義務通知該第三方,該商品為保留所有權之商品。
§ 8 商品回收
若因客戶支付困難或破產而最終退回貨品,將開立折讓單。在此情況下,我們保留作如下扣減的權利:
§ 9 損害賠償請求權
不論其法律性質為何,客戶就任何種類損害之所有賠償請求權一律予以排除。此亦適用於基於契約外責任、締約過程中義務之違反,以及違反契約上或法律上附隨義務所生之請求權。前述免責規定不適用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
§ 10 著作權保護
我們的設計、圖片、樣品、模型及類似資料均視為本公司的智慧財產,即使其中不享有特別的保護權利,客戶亦不得仿效,亦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用於複製之目的。任何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均使客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德國民法典第 823 條)。
§ 11 網路銷售
未經我們明確的書面同意,我們的客戶不得透過網路銷售我們的商品。
若同意透過網路銷售,則客戶有義務依照我方預先訂定的銷售價格提供商品。
禁止客戶在網路上以更低的價格提供該商品。
§ 12 Rubin Goldschmuck GmbH 政策
我們的業務合作夥伴承認並接受我們在「法律、人權、環境與健康」方面的公司政策以及我們的供應鏈政策,並視其為具有合約約束力。
第13條 資料處理
我們有權依據《聯邦資料保護法》(BDSG),處理或委託處理所有與客戶商業關係有關的資料。
§ 14 履行地、管轄法院、適用法律
履行地對雙方而言僅為 Pohlheim。
對於因契約關係以及其成立與效力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爭議,包括匯票與支票之訴訟,在雙方均為完全商人的情況下,其管轄法院為吉森,或依本公司選擇亦得為客戶的所在地法院。
本契約關係在排除所謂「海牙國際買賣法」(EKG 或 EKAG)及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適用的前提下,雙方當事人專屬適用德國法律。
Rubin Goldschmuck GmbH
35415 Pohlheim